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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房產「房地合一稅」怎麼省?專家6案例解析:原屋主取得時間很關鍵

房子繼承後賣掉的稅金可能會天差地遠,你可能會以為繼承來的房子沒什麼成本,結果一賣掉房地合一稅有可能會從10%變成45%,甚至是多繳好幾十萬。今天就用6個案例一次搞懂,房屋繼承後房地合一稅的計算方式怎麼樣才可以省稅?

房屋繼承後課稅的方式,取決於上一手屋主的取得時間。

簡單來說,是在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,那麼出售就是用舊制,售屋所得的是併入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。

如果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才取得的,售掉繼承房就是適用於新制,售屋所得是課徵房地合一稅,最高45%。

但是實務上,實際的持有時間是怎麼計算?新舊制可不可以選擇?

以下6個案例舉例說明:

案例一、

甲在民國95年取得房子、在98年過世,由乙繼承房子。

乙在100年時把房子賣掉,因為這個原屋主(甲)的取得時間是在95年,所以賣掉是屬於舊制,售屋所得併入當年度的綜合所的稅來做申報。

案例二、

甲在民國95年取得房子、98年過世了,由乙繼承。

乙在106年賣掉房子,原屋主(甲)的取得日一樣是在105年的1月1日以前,所以售屋是適用舊制,並不會因為乙是在106年賣掉而適用新制。

案例三、

甲在106年取得房子、在112年過世,乙於112年繼承房產,且在當年度112年把房子賣掉。

原屋主的取得時間是在106年,所以賣掉是適用新制的房地合一稅。

持有年限的計算方式,也就是從原屋主的取得日開始計算,106年到112年,合計超過5年,所以適用房地合一稅20%的稅率。

案例四、

甲是在100年的時候買房,在110年過世,由乙繼承。

乙是在112年把房子賣掉,正常來講,原屋主的取得日是在105年以前,是適用舊制。

但是這個情況下,乙可以從新舊制擇一報稅,如果選新制,因為房屋持有超過10年、稅率是15%,如果還符合自住宅的條件,可以享有400萬的免稅了。

案例五、

多重繼承,甲在100年的時候買房子,104年過世,由乙繼承。110年乙過世,由丙繼承,丙在112年的時候把房子賣掉。

注意記得取得時間只能回推一次判斷是新制還是舊制,所以回推到乙繼承的取得時間,取得日是在105年以前,正常來講是適用舊制。

然而財政部解釋,多次的連續繼承,持有時間是可以合併計算,甲乙丙三人的持有時間合併計算超過10年,可以新舊制選擇有利的來做申報。

案例六、

多重繼承,甲於98年買房子、110年過世,然後由乙繼承。112年乙過世了,由丙繼承,丙在112年賣掉。

回推到乙的繼承取得時間是110年,所以是新制,不過甲乙丙三人持有的時間合計超過10年,房地合一稅的稅率是15%。

如果還符合自用,可以申請獲利400萬免稅額,超過以10%計算的優惠稅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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